權利與處罰的重疊之處

前言



事情是這樣開始的。

有兩位孩子因為太輕易地使用暴力而被我停課,我擔心孩子們將這件事「誤認」為處罰,決定花時間跟孩子們好好談談「權利」。在公民的社會裡,能夠用「權利的範圍」理性商量、解決的事情,我們不會期待用權力和暴力去處理。我希望孩子們能夠認識這一點,即使在這樣的年紀,也是多多少少都要。

我問孩子們,他們是否知道那兩位孩子為何被停課。如我所擔心的,孩子們幾乎一致認為這是一個處罰。於是,我們要先來談談何謂處罰。

孩子們有被處罰的經驗,很快就說出處罰的兩種模式:「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喜歡的事」、「強迫一個人不能做他想做的事」。他們說,這是「年紀大的可以對年紀小的做的事」。

不過,年紀大的人就可以處罰年紀小的嗎?我舉了例子:「你們可以跑去對面的托嬰中心處罰裡面的小baby嗎?」他們哈哈大笑說:「不行啦。」所以處罰的其它條件還有什麼呢?想了老半天,我們還是想不出來。

不過,有位孩子說:「故意去做他不喜歡的事,也是一種處罰。」如果把處罰的概念涵蓋這種行為模式,那麼:「照這樣說,小孩也可以處罰大人吧?小孩也可以故意去做大人不喜歡的事啊。」

我舉了我小時候的例子。

我小時候,當我覺得受到不公正或不友善的待遇時,我會故意哭得很大聲,或者試圖將枕頭整個哭濕(當然這是辦不到的,通常會先哭到睡著),好讓我父母覺得傷心。(我從來不知道他們有沒有因此而傷心,但他們確實知道我個性很倔強。不過,他們不知道他們對我的「努力」視而不見,某種程度上加強了我的這種倔強。)

聽我說了自己的想法,幾位孩子興沖沖地說了自己曾經故意做的事,但也有些孩子怎麼樣都想不起自己是否曾經做過類似的事。

所以,我們發現,小孩也會「處罰」大人,

這麼說起來,處罰的條件之一,在於對方在不在意我們,如果我們怎麼做怎麼說對方都不在乎也不聽,那我們根本不可能處罰到對方。

討論了好一陣子,孩子們快要失去耐心,我說了我對處罰與停課的想法。

處罰的另一個條件,在於被處罰的一方能不能抗拒。你們在這裡時常被我要求,但你們也時常不聽從我的要求;當你們不聽從時,你們並不會因此而被我暴力對待。

「停課之所以不是一種處罰,是因為如果你討厭這門課、不想要上我的課,你可以不來,這是你的權利;如果我不想要為你上課,我可以不為你上課,這是我的權利。」

當時,我是這麼跟孩子說的。

可是紀錄寫到這裡,我發現不太對。停課這件事情,滿足了上面我們找到的兩個條件:「不可抗拒」、「對方很在意」。也就是說,被停課的孩子,可能因為這份在意而難過受傷,而且他不可抗拒。

於是,這是一種處罰嗎?


權利與處罰的重疊之處

Case 1
老張跟老李是一對老朋友,有一天兩位老先生吵架了,個把月不說話,見了面也冷冰冰地不打招呼。原來就有病纏身的老張,少了老李這個朋友,就沒什麼人可以抬槓,日子越活越不是滋味。他決定不再去接受慢性病的治療,放任自己身體裡的疾病瘋長。他盤算著,老李要是碰巧看見他的身體越來越差,必然會內疚地找他道歉;要真就這麼死了,老張就要後悔一輩子。

過了好些日子,老李發現老張不去治療的行動,因此而感到內疚不安。


在這個Case裡,「不去治療」是老李的權利,而老李將「不去治療」當成讓老張「得到教訓」的手段,在孩子們的討論裡,算是「對他做他不想要做的事」,可視為一種處罰。

於是,我們可以看見,一個人正當行使自己權利的行為,也可以是對他人的處罰。

Case 2
老張跟老李是一對老朋友,有一天兩位老先生吵架了,個把月不說話,見了面也冷冰冰地不打招呼。原來就有病纏身的老張,少了老李這個朋友,就沒什麼人可以抬槓,日子越活越不是滋味。他決定不再去接受慢性病的治療,放任自己身體裡的疾病瘋長,好盡快結束這苦悶的日子。

過了好些日子,老李發現老張不去治療的行動,因此而感到內疚不安。


在這個Case裡,同樣是「不去治療」這樣的行為,卻並不帶有目的性,或者其目的至少與老張無關。然而,這個「目的性不同的行為」,對老張來說很可能是一樣的,也可能會造成一樣的影響。這樣,算不算是處罰?

Case 3
老張跟老李是一對老朋友,兩人如膠似漆,甜甜蜜蜜,如老馬與小刀。然而有病纏身的老張,雖然有老李這個朋友抬槓,日子還是越活越不是滋味。他決定不再去接受慢性病的治療,放任自己身體裡的疾病瘋長,好盡快結束這苦悶的日子。

過了好些日子,老李發現老張不去治療的行動,因此而感到內疚不安。


在這個Case裡,老張同樣會內疚不安(雖然與Case 2內疚不安的原因有所不同),我們不會將老張的行為視為一種對老李的懲罰。

也就是說,老李對老張行動的認識與反應,與老張「合於權利範圍的的行動」是不是一種處罰,沒有直接的關係。

真正能夠判定某項行為是不是一種處罰的,是行為人的動機。

當一個人試圖以一種行為作為處罰他人的手段時,無論對方如何認定,這就是一種處罰。而我們也不要忘記,Case 1告訴我們,即使這個行為在我們合理的權利範圍內,當我們將其當作一種「讓他人學到教訓」的手段時(而不是目的),它仍然是一種處罰。

結論

當孩子的所作所讓我感到極為不適時,我有可能會拒絕和他一起工作,這個拒絕可能維持一段時間,也可能很久很久。這是我合理的權利,與處罰無涉。

停課一次的目的,是要讓孩子明確認識到這種事是「會發生的」,我不會總是心軟,也不會總是能夠委屈我自己去考量他的處境。

停課之所以不是一種處罰,不是因為他在我的行使權利範圍內,而是因為我沒有要讓孩子學到教訓的動機。

停課本身就是目的,而不是讓他學到教訓的手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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